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09/10/22 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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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等相关要求后,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四部门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为认真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四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为我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和队伍保障,着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残疾人整体达小康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与支持下,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并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距国家要求和残疾人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近一半的县至今缺少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工作队伍,制约了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把党和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每位残疾人的重要环节,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是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反映残疾人心声,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带领其共奔小康的生力军。我们一定要提高对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二)县级残联至2010年6月底前,应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同时要注重从残疾人大专院校毕业生中优先聘用。各级残联应认真履行干部双重管理责任,加强对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争取3年内班子成员中配有残疾人干部。至2010年第三季度末,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做到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规范化达标。编制短缺直接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的个别市级残联和部分县级残联要积极争取编制,县级残联机关编制原则上不少于6人。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四部门文件精神,在我省开发残疾人事业公益岗位,突出解决乡村两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和专职委员配备及其待遇问题,使专职委员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建设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四)各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构成应符合中国残联《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在安排和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中,应优先在残疾大学生中选拔和招聘。
(五)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残疾人协会组织健全的同时,配备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残协开展工作,待遇上实行误工补贴制。误工补贴原则上为每人每月60元,所需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公用经费中列支。行政村同时可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岗位进行聘用,尽可能与村保洁员、通讯员和村文化站管理员等兼职。
(六)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与社区其他公益事业岗位兼职的,应解决好其补贴待遇,与同工作量的社区干部保持相对平衡。专门从事残协工作的,其误工补贴待遇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所辖人口较多、工作量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其补贴额度。专职委员享有低保补助的,可同时领取误工补贴。
(七)各市残联要对中央企业和省属大企业居民集中的社区,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指导,会同企业残联做到残疾人组织全覆盖,服务区域无空白。
三、加大培养与考核力度,完善基层组织服务功能
(八)实行选聘上岗,形成激励机制。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在管理使用上实行选聘上岗,定岗不定人,考核合格连续使用,能进能出,形成激励机制;由市级残联制定办法,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县级残联负责监督与考核,乡级残联具体协助。
(九)增强服务功能,做到工作条件与任务落实。县级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村两级残疾人组织创造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建立残疾人代表和群众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明确公布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要逐级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提高其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强化工作作风,实现工作制度与服务平台落实。县、乡、村三级残疾人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血肉联系,代表利益,反映呼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制定完善各种制度,坚持定期例会,健全残疾人各种需求与困难走访登记,及时解决或反映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省残联组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