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 发布日期:2009/9/8 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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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盲 |
一级 |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
二级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 |
低视力 |
三级 |
0.05-<0.1 |
四级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来源:省残联组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