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6年度“阳光家园计划”—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政府购买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19/7/12 11:06:00
- 【】
- 【】
- 【】
- 浏览次数:39021
晋残联〔2016〕1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相关精神,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深入发展,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按中国残联《“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及教就部《关于2016年“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的函》要求,2016年度我省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全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对象
1.残疾人居家托养和寄宿制托养机构服务对象: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重度肢体残疾人、同时存在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2.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服务对象: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本人和家庭有日间照料服务需求,经评估认定适宜日间照料的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标准
2016年,省残联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下拨用于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中央补助资金,各市应将专项资金补助到承接服务的机构中。有条件的市应当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所需资金,提高困难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水平,扩大补助受益人群。对于各市所制定的政府购买标准,要积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方案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服务能力、市场化程度、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资金匹配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服务目录。
四、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与组织
“阳光家园计划”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可向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及能够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购买托养服务。承接具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包括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并且认真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第三册)相关规定。
五、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方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购买方式,各市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由执行方负责组织实施,但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转包。同时,要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并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选定承接托养的服务机构,必须签订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开展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价。具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六、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年度目标
2016年我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5787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各市指标任务表见附件),并使“阳光家园计划”的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度得到提升,接受托养服务残疾人的满意度达到75%以上,各市应按照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通过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的评价方式,确保在绩效考评时提出有说服力的统计数据。各市务必于2016年12月底完成当年任务指标,并及时录入“阳光家园计划”管理系统。
七、相关要求
1.各市残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残疾人托养实施方案,并尽快向所属县(市、区)分解任务指标。市级残联对资金安全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执行负主体责任。2016年下达的残疾人托养中央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严禁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家庭及个人代替提供服务。
2.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立足当前实际,充分发挥残联桥梁纽带作用,与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养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并培育承接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
3.各市要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统计之间的比对和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年度动态数据,全面、清晰地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从业人员情况和托养服务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
4.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中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不得挪用、留滞。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督促落实。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承接服务的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服务过程中应进行实时监督,服务年度和项目执行期限终了应开展绩效考评。
5.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重点要继承并发扬“阳光家园”品牌多年来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的良好工作基础,积极发挥“阳光家园”标识(logo)的视觉影响力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阳光示范项目作用,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将社会力量适时纳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19日
来源:省残联教育就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