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暨确定首批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定点医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6/13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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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卫医政〔2010〕23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残联: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要求,经各单位推荐,省卫生厅指定太钢总医院等16所医院为我省首批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定点医院(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充分认清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指导。
二、定点医院主要完成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及佩戴助听器听力障碍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要认真执行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有关规定,保证体检质量,科学、客观出具体检结果。承担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业务的主检医师要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定点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三、各定点医院要本着对残疾人优惠收费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体检费用;要在体检场所设立无障碍通道;残疾人预约申领驾驶证体检时应予以优先办理,尽量减少其等候时间。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残联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院的监督指导,对于弄虚作假、违规出具体检证明的医院,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省卫生厅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附件:1.
2.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拓宽残疾人社会生活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组织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公安部 中国残联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来源: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