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八二宪法”表决后的投票结果显示3037票赞成,3票弃权。对于第一次出现的弃权票现象,新华社记者提出希望如实报道,获得了中央高层领导的赞同。
于是,“八二宪法”成为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有媒体因此而评价称,这使“八二宪法”自诞生那一刻便散发出不同寻常的革新气象,也成为日后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起点。
“八二宪法”规定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切实和明确。
在国家机构方面,它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它规定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第一次修正是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是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次修正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
第五次修正是在2018年,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对党的领导、人大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